中国信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信息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I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信息化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社会组织及专家学者、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走中国特色信息化发展道路,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为主线,以建设网络强国为目标,着力增强国家信息化发展能力,着力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着力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提倡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发挥非营利性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职能,让信息化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共同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研究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战略、管理体制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推动信息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和认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基础工作的开展,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规范、行业准入条件及收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依法参与行业资质管理等相关工作,积极组织有关单位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
(三)组织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对信息化及其相关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推进重点领域和产业的信息化进程;
(四)组织对信息产业和信息服务体系基本情况的市场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其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组织和推动相关企业开展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
(五)在法律规范和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廉洁管理,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开展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信息化领域的产、学、研结合;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好相关网站,编辑出版行业杂志报刊和资讯材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服务;
(八)组织开展信息技术、信息经济、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业务、资格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九)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和增进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等活动,进一步发挥广大信息化工作者开拓创新的积极性,为信息化推进工作提供一个高质量、高标准的平台;
(十一)承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化工作方面的研究、咨询、评估、评审工作;
(十二)建立与相关国际机构、港澳台地区相关机构的联系,促进境内外信息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批准成立,开展信息化及其相关领域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协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须报本协会备案。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其会员资格须进行相应变更或终止,由本协会审核,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员。本协会业务领域内的企业家、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有一定专长的从业人员,经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推荐,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三)为方便单位会员与本协会的联系,单位会员可设联络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通过后,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八)本协会规定的其它业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理事任期内2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常务理事任期内2次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事项;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确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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